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千多万,经有效辩护只判1年7个月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8
浏览量:1229

【案情简介】

深圳YT公司为实现非法融资目的,先后收购了三个P2P融资平台。其中,2016年9月,收购了拥有P2P平台的XB公司,被告人Z被指定担任该公司运营总监。

随后,深圳YT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的前提下,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具体的犯罪模式如下:

深圳YT公司通过发展有借款需求的借款机构,并与借款机构商议好50%-80%不等的保证金,由风控部审核签订合同后,交运管部生成标的,再由运营部将标的下发给XB公司这样的P2P平台,由P2P平台包装后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对标的进行投资,向投资人承诺10%左右的年化收益,到期还本付息。

在标的吸收公众存款期限即将届满时,如果没有满标,由深圳YT公司以公司员工名义冒充投资人的方式完成满标。

满标后,由平台财务审核后,通过平台确认将款项转入借款方账户。借款方收到钱后,根据协议将50%-80%不等的保证金转至深圳YT公司指定的私人账户。

借款标的期满后,借款方将实际借款本息转至深圳YT公司账户,由深圳YT公司财务人员在平台操作完成还款,投资人在平台看到还款到账后,提出提现申请,由平台财务审核通过后,第三方支付平台才会将资金转至投资人私人账户。

截止案发时,XB公司向4000多名集资参与人共吸收存款8000多万,尚未归还集资参与人2800多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Z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Z等多人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Z等人量刑三年以上,并处罚金。

做为被告人Z的辩护律师,在前往法院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后,认为本案被告人Z等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被告人Z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刑期应当在三年以下:

一、被告人Z到案时,是收到派出所通知,前往社区参加与被害人的调解工作会议,随后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处理。被告人Z的这种行为明显是主动投案,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Z在XB公司的工作是受他人指挥,本身只是一名普通的打工人员,没有吸取过任何客户的存款,在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符合从犯情节。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Z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评述】

本案法院在审理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认定了被告人Z构成自首和从犯情节,因此在三年以下对被告人Z予以量刑。

对于刑事案件,现阶段无论是被羁押的被告人还是没有被羁押的被告人,都无法查阅相关的证据卷宗,无法了解定罪的相关证据。因此,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在律师查阅卷宗后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向其核实相关证据真实性,为被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避免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被告人做无效的抗辩,失去认罪认罚从宽判刑的机会;但也要避免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做盲目的自认其罪的决定。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在辩护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做出合法、合理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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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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