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2日,甲与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止到2019年5月11日。
2017年1月8日,甲被选举为公司工会主席,任期三年。
2019年5月11日,A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甲的劳动关系。
后甲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两年的收入。
本案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支持了甲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11日到期,但是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甲担任工会主席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要顺延到担任工会主席任期届满,不能因为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但要依法承担赔偿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同时,按照《工会法》的规定,还要依法赔偿甲的两年收入。
A公司以终止劳动关系之名,行使解除劳动关系之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因为工会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在下列情况下,视为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工会主席的劳动关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
一、用人单位未依照《工会法》的程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拒不纠正的;
二、为依照《工会法》有关劳动合同延长期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拒不纠正的;
三、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工会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甲担任工会主席任期没有届满的情况下,A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视为违法解除了履行工作职责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的规定,要承担赔偿两年收入的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本案需要说明的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工会工作热议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是有权兼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两年收入的赔偿。
因为劳动者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而工会工作人员获得赔偿两年收入是依据《工会法》的规定,这是两部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并不冲突。《工会法》是对特定主体的劳动者适用的特别保护法,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