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看似天衣无缝,也有蛛丝马迹可寻——浅谈有效辩护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5
浏览量:211

2018年9月9日凌晨六点,被告人L伙同一昵称为“兵子”的男子(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南山区某大厦,盗窃被害人X的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元),

2018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将被告人L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当场缴获钥匙三把,胶片一张、镜片一块。

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L涉嫌盗窃犯罪时,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L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在我身上缴获钥匙三把,胶片一张、镜片一块是用来实施盗窃犯罪所用。在盗窃被害人X的苹果手机时,是“兵子”撬门,我负责望风。但是,听到屋内有声音时,我们就跑了。当天我穿的是深灰色衣服,但是我没有偷到东西,至于“兵子”是否偷到东西我不清楚,他也没有给我分钱。

二、被害人X陈述:我下夜班在睡觉时,听到房门打开的声音,我抬头时,朦胧发现有穿黑色衣服的人进房间,我当时起身后,这个人就跑出去了。我之后发现手机没有了,就报警了。

三、视频监控:记录两名犯罪嫌疑人进出大厦的时间和图像。

四、价格鉴定书:鉴定被害人的手机价值4800元。

五、物证:缴获的钥匙三把,胶片一张、镜片一块。

六、现场勘验笔录:侦查机关对犯罪现场的勘验记录。

根据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犯盗窃罪,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L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在审理期间,做为被告人L的辩护人,我们在阅卷以及会见被告人之后,提出了如下辩护观点:

一、本案虽然监控视频记录了被告人L出入大厦,但是无法证明其进入被害人房间,有入室盗窃的事实。即使有被害人的陈述,也只是一份孤证,无其他证据证明是被告人L进入的房间,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L有实施盗窃手机的行为。

二、现场勘验笔录是在案发后三个月才进行的勘查,并不是在被害人报案后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验,导致现场没有提取到指纹、脚印等痕迹,更加不能证明被告人L参与了入室盗窃的事实。

三、根据被告人L的供述,作为被告人L的辩护律师认为,其实施了参与盗窃的行为,因为在同伙撬门时,被发现,逃离现场,其行为只是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定,根据被告人L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被盗物品、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被盗时间、地点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认定被告人L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行为。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L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法院虽然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从有罪证据中,寻找从轻辩护的意见也是考验律师专业技能的重要方面。不能因为辩护意见不能被采纳,而忽视对卷宗证据的审查与质证。而且本案法院在认定犯罪的证据链条中,并没有采纳现场勘验笔录这份证据,充分说明了该份证据是存在重大瑕疵的。

“以证据瑕疵为基础,进行事实的辩护”才是有效的辩护。

所以,本案在判决生效后,至被告人L的刑期届满,只有不足两个月,也基本达到了我方所要争取的初步辩护目的。而且,根据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判决结果有效的减少了半年,减轻了35%的量刑幅度。

在刑事案件中,有些人总是认为律师的作用不大,或者需要律师“靠关系捞人”这种不靠谱的想法,其实是对法律不知不解的错误认知。要想充分通过律师的辩护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只有在详细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基础上,找到证据中的瑕疵,才能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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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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