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造成伤者精神伤残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7
浏览量:277

2017年11月10日,被告甲驾驶辽F×××××轿车行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某路段,将骑自行车的原告乙撞伤,致使乙当场昏迷。

乙受伤后,被立即送往丹东市DE医院住院治疗3天,诊断伤情为: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左侧)等多处内外伤。

由于乙伤情严重,后被转往沈阳FS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4天,经诊断为:颅脑外伤、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等多处内外伤。

乙出院后,又前往丹东DS精神疾病医院进行专科治疗。

另查,被告甲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P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修期内。

由于赔偿事宜,甲与乙协商不成,乙依法起诉到法院,要求甲与PA保险公司赔偿乙的各项经济损失。

在乙打官司期间,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本人精神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经法院委托,SY法医司法鉴定所依法评定乙的精神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本案在庭审期间,被告PA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乙的精神伤残等级不予认可,理由是其伤情对精神方面没有影响。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PA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精神等级的鉴定结论具有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乙的八级精神伤残等级的损失,依法由被告PA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人民法院之所以没有采纳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鉴定结论有意见,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且能够补充鉴定的,也不会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

所以,在打官司期间,无论哪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除了提出相关的辩解和质证意见之外,必须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否则,即便提出法律意见,也不会被法院采纳。

另外,温馨提示交通事故伤者,伤残鉴定一定要依法申请,即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否则,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其结论如果对方不认可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都会支持对方的请求,进而造成鉴定等级可能被降低和维权时间延长的各种法律风险,结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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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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