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被害人甲向被告人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但乙虚高债务至55万元,约定六个月内还清,口头约定月利率为5%。因甲逾期未还钱,乙便纠结王某、刘某、于某等多人到甲的公司讨债,并在公司墙上喷涂油漆,致使公司长期停业;后王某等多人又采取威胁、恐吓甲,并跟踪甲的前妻及女儿等手段向甲讨债。
2018年1月22日,乙得知甲入住深圳市南山区某酒店,便纠结王某等8人来到乙入住的酒店,在乙下楼时,强行将乙拖至车内,带至罗湖区某广场,双方因债务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故乙将甲送至派出所准备调解,到达派出所后,乙与王某等8人被派出所抓获。
另查明,2017年3月,被害人唐某因拖欠乙的借款,乙委托王某等多人前往唐某经营的饭店,采用辱骂客人、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饭店经营秩序,逼迫唐某还钱,唐某迫于无奈,当日偿还了欠款。事后,王某等多人获得乙给付的提成款,由王某等人平分。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乙、王某、刘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乙、王某、刘某等多人采用跟踪滋扰、恐吓威胁、拦截他人、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讨债、追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乙、王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例评析】
现阶段,司法机关发动全社会专项打击恶势力讨债行为,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于类似被告人乙等多人的暴力讨债行为,是符合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标准的。
因此,本案法院对被告人的刑罚,即有法律依据,也符合政策导向。同时,认定犯罪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不但各被告人相互证明均参与了暴力讨债行为,而且被害人、证人均证明并辨认了参与暴力讨债的各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身份,故本案人民法院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正确,量刑适当,起到了从重从严打击暴力讨债犯罪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