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冯某因春节将至,打算抢劫财物回家过年,遂窜至深圳市南山区某村内,进入被害人唐某(17周岁)居室内,用事先准备的绳索将被害人捆绑,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划伤被害人手臂,用袜子堵住了被害人嘴部,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被告人冯某威胁被害人说出了支付宝密码。在离开被害人居所时,被害人同住的朱某返回与其相遇,被告人遂持刀威胁朱某靠后,然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逃至地铁站附近便利店,套现了被害人支付宝存款6000元。
2018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区某中学门口将被告人冯某抓获,从其身上搜查出现金4610元。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抢劫罪和强奸罪,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了本案,庭审期间,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做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是被害人带至居所内,不存在强行进入被害人房间的事实;2、被害人大部分赃款已经追回,已返回给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较大的财物损失。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冯某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犯罪的证据中,无法证明被告人是强行进入被害人居所,但不影响入户抢劫情节的认定。涉案的赃款赃物已经部分缴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针对未成年人在其居所内实施强奸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赎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人冯某的犯罪行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其既有抢劫财物的犯罪行为,也具备了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故人民法院按照赎罪并罚量刑是正确的。
对于本案而言,在实际的办理过程中,做为辩护律师得知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激起了民愤,对于舆论的导向和专业辩护的掌控难度非常大。
因此,在办理本案时,作为辩护律师介入这种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不仅仅是在法庭上要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同时,也应当把握住案件的走向,通过辩护工作取得委托人的满意,保障其刑事诉讼权利,同时还要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不做违背职业操守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