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5日,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梁某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约定借款期为一年,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5日。在借条上,借款数额大写为壹拾万整,小写为“10000元”。
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的义务,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
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始终存在经济往来,从2016年1月份起,陆续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4万元,并抵顶过一部分货物,尚欠原告37000元,且欠条存在瑕疵,即大小写不一致。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因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借条大小写不一致的情形,结合合同内容和当事人陈述,应为笔误,以大写为准。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
【案例评析】
通过本案,温馨提示借款关系的债权人,在书写欠条或者借条等债权凭证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大小写的数额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要及时进行更改。同时,除借款数额的内容需要明确之外,在书写借条或者欠条时,应当由债务人签字、按手印,单位是债务人时,由单位加盖公章。债权人同时应当预留债务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以做为将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债权时的身份信息证明,有助于诉讼程序的便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