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案例】对于伤残鉴定结果不服,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6
浏览量:2813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于某驾驶辽F×××××号小型客车,在丹东市振兴区某路段,将原告黄某撞伤。

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立即送往丹东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颅内损伤、脑挫伤、颅内骨折、胫腓骨骨折等多处内外伤。

原告住院期间,委托我律师事务所办理有关理赔案件,经我所律师调查后,认为本案原告属于身体多处复合型外伤,部分受伤部位符合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同时调查得知被告于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RS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告出院后,我律师所指派办案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于某和RS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同时,为了确定原告的赔偿数额,起诉时也申请了伤残等级评定,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原告的脑外伤和下肢损伤评定伤残等级。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丹东ZX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损伤部位评定伤残等级,该鉴定所评定原告伤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本案在庭审阶段,被告RS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伤残等级过高,不同意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

针对被告RS保险公司的辩称,我律师所出庭律师当即提出,在人民法院组织选定鉴定机构的摇号程序时,已经当场公示了鉴定机构的名单,都是有资质鉴定伤残等级的机构,且被告方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另外,在伤残等级评定过程中,被告方也没有派员到场,视为对伤残等级的鉴定参与权和知情权的放弃。而且,受理本案原告伤残等级评定的法医鉴定机构具备伤残等级的鉴定资质,委派的鉴定人员也具有相应的法医学职称和资格,鉴定内容符合标准,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不同意被告RS保险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RS保险公司提出的不认同涉案鉴定书鉴定意见,不同意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申请对原告的伤残重新鉴定的辩解意见,经本院审查,为原告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亦具有鉴定资格,被告RS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能证明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证据,故对被告RS保险公司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人民法院按照两个十级伤残的标准判决被告RS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不难看出两个深层次的问题,非常有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维权时参考:

一、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时,一定要充分让被告方参与和知情,如果没有被告方的参与或者知情,那么所评定的伤残等级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认定受害人合理的损失依据。即所谓的起诉前评定伤残等级,除非是与被告方共同选定伤残等级评定机构,否则,所做的鉴定结论,往往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建议广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最好是在起诉后申请伤残等级评定,这样选定的鉴定机构有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有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减少诉累,避免承担法律风险。

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是专业性非常强的诉讼案件,如在本案中,如果出庭律师不是专业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师,不能针对保险公司审查重新鉴定的请求提出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很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就要处于一种被动的、不利己的局面。故选择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办理案件,对受害人合理合法的请求至关重要,对于争取赔偿利益最大化的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是赔偿过程中不能忽视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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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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