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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在深圳,企业不按期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1
浏览量:449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和祝某的儿子祝甲于2011年9月1日入职被告深圳市DF机械公司,从事报检员工作,月工资为6000元。祝甲与被告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但是从2013年11月起被告没有依法为祝甲缴交社会保险费。

祝甲于2014年7月1日向被告请假回家休息,2014年7月27日确诊患上白血病,之后一直处于治疗阶段。祝甲为治疗白血病,共产生医疗费175481.54元。

祝甲因白血病于2015年5月19日死亡。根据生前其所在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两原告为祝甲法定继承人。

原告为此事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

现两名原告起诉至法院,以被告没有按期为祝甲缴纳社保费超过3个月,导致祝甲产生的医疗费无法得到社保机构的报销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175481.54元。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祝甲在职期间没有请假,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至2016年6月30日终止。同时,被告承认为祝甲缴交社保至2013年10月,此后没有再缴交。

庭审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显示,祝甲自2010年起缴纳社会保险,至2013年10月中断,2014年9月重新缴纳。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祝甲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依法应为祝甲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合同至2014年6月30日终止,被告应为祝甲购买社保至2014年6月份。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祝甲自2014年9月起重新购买社保,若被告为祝甲购买社保至2014年6月,祝甲的连续参保时间可合并计算,但被告自2013年11月起停止为祝甲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祝甲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被告无故停止为祝甲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祝道风参保时间重新计算,报销比例由90%降至60%,报销金额减少,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统计,祝道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花费医疗费175481.54元,社保未予报销。被告质证称,祝甲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医疗费用发生在四川省,是未经社保局批准转诊外地医疗,社保基金不可能报销。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分别按本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因此,被告应赔偿两原告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医疗费损失47380元。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7380元。

【案例评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该法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如果企业没有按期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那么,由此产生员工的医疗费不能得到社保机构全额报销的差额部分,应当由企业承担。

由于本案祝甲就医疗费无法全额报销的部分在计算时是一项非常专业、复杂的工作,且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关于深圳市本地的地方性法规,故无论在诉讼程序的操作上,还是在实体法律的援引上,对于普通的劳动者而言,都是非常复杂和疑难的法律事务。因此,建议凡是涉及有关企业没有按期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等社保费用的劳动争议案件,最好委托专业的劳动争议律师办理,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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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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