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案例评析】购买动迁之前的房屋,回迁新房后如何确权?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4
浏览量:550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17日,被告吕某与原告王某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自有的座落于丹东市元宝区某房产一处出售给原告,并于次日办理了《公证书》。

2007年9月6日,该房动迁,原告以被告委托代理人身份与丹东DS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予安置两处住房,分别是丹东市PA街1室,建筑面积81平方米和丹东市PA街2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原告交纳了相关费用,并居住至今。

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坐落于丹东市PA街1市(建筑面积81平方米)和丹东市PA街2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

本案庭审时,被告吕某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

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王某购买的住房被动迁后回迁安置的两处住房,理应为原告所有。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座落于丹东市PA街1室(建筑面积81平方米,户主:吕某)和丹东市PA街2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户主:吕某)两处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

【案例评析】

此类案件所反应的问题在丹东地区较为普通,本案法院的判决结果具有标志性的指导意义。

就本案而言,原告在回迁新房后,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房屋确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在判决书生效后,可通过法院执行的方式,实现房屋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确权登记,获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便于今后的房屋转让或者出租等事宜。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关于不动产确权的纠纷,如果不动产当事人各方无法就履行不动产登记事宜达成一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确认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以上内容由郑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毅律师咨询。
郑毅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391好评数3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03号阳光华艺大夏A座20G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03号阳光华艺大夏A座2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