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石某2015年7月6日入职原告深圳市SG公司,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月工资15000元。
2017年1月5日,被告离职,离职原因是原告没有足额发放工资,自入职时起至离职时止,原告共计发给被告工资总额97000元,差额173000元在被告离职时也未发放。
被告无奈,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工资差额173000元,并给付经济补偿金22500元。
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被告石某的请求。
仲裁裁决作出后,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不给付石某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给付被告发工资的记录,自2015年7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共计给被告工资97000元,尚欠173000元没有给付,属于未足额支付。因原告存在拖欠被告工资情况,被告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支付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0元(15000元×1.5)。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给付被告拖欠的工资173000元和经济补偿金225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由于用人单位存在严重的未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还应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由于本案劳动者石某已入职工作1年6个月,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付标准为1个半月的工资,故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既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计算的标准也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由于每个劳动争议案件都具有特殊性,且劳动法规的内容较为复杂,规范性文件较多,任何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在适用法律上都是要援引不同的规范,故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时,无论实体还是程序的内容,个人很难独立行使完整的诉讼权利。因此,建议劳动者委托专业的劳动争议律师处理纠纷,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