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案例】评定伤残等级鉴定的注意事项?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1
浏览量:511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9日,被告周某驾驶辽F×××××号轿车在丹东市振兴区某路段,将行人马某撞伤。马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往丹东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等多处内外伤,住院期间,原告行踝关节内固定术,于2016年12月2日出院。

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马某无责任。

另查,被告周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P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 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告在出院后,委托我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诉讼索赔事宜。经我所律师审查案件后认为,原告的受伤部位功能损伤较为严重,已严重影响了行走等日常生活,故在起诉时,为其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

本案人民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了伤残鉴定机构的摇号选择程序,经摇号确定了DE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损伤评定伤残等级。

本案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医疗期于2016年12月2日结束,故通知DE法医司法鉴定所采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原告的损伤评定伤残等级。经该鉴定所临床检查和集体讨论后,于2017年4月28日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时,被告PA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了激烈的抗辩,认为原告伤残等级评定应当适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不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故不同意原告的伤残等级标准,同时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受理被告PA保险公司的申请后,告知该保险公司庭后5内提交书面申请书。保险公司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后,又撤回了申请。

本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PA保险公司按照九级伤残标准赔偿原告马某的损失。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坚持认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不构成九级标准。

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期间,我律师所出庭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提出:1、马某于2016年8月9日受伤,2016年12月2日出院,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故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并无不当,根据该规定评定马某构成九级伤残符合标准;2、保险公司在一审中曾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后又放弃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应当视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

本案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PA保险公司主张不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而应当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马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上诉意见。因马某于2016年8月9日受伤,于2016年12月2日治疗终结,《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DE法医司法鉴定所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作为鉴定标准,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PA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因该保险公司在一审中曾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但之后撤回了该申请,在本案二审审理中提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故对PA保险公司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PA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对本案所反映的马某伤残等级鉴定一节,在我们的办案实践中是普遍发生的情况之一,能够真实体现出现阶段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的突出问题。

对于交通事故伤者而言,在伤残等级鉴定时,应当着重注意以下两个事项:

一、伤残等级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机构选定,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是要通过组织双方摇号选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参与鉴定。而通过摇号程序选定鉴定机构后,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话,是要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而且如果能通过补充鉴定、鉴定机构书面答复等程序补证的话,也不能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

故本案PA保险公司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所以两级法院均没有采纳其重新鉴定的申请。

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起诉前评定了伤残等级,往往因为没有另一方的参与,驳夺了另一方的知情权,故有异议的一方如果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话,往往人民法院都会支持申请方的请求。所以,伤残等级鉴定一定要符合法律程序,否则,起诉后是要承担很大的诉讼风险。

二、伤残鉴定新旧标准的适用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和专业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即新法是否有溯及力。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如果新法没有特别说明,那么,新法只能对实施后发生行为具有调整和约束力,否则,在新法产生前发生的行为,只能适用于旧法。

本案马某的治疗终结期为2016年12月2日,在新法实行前,故应当按照当时的鉴定标准做为评残依据。故两级法院没有采纳PA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综上,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一起非常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是非常疑难和复杂的。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办理索赔诉讼事宜,那么在维权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最大化的保护,赔偿利益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失。



以上内容由郑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毅律师咨询。
郑毅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391好评数3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03号阳光华艺大夏A座20G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03号阳光华艺大夏A座2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