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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证明收入,如何赔偿误工费?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0
浏览量:1079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3日,被告一杜某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在深圳市龙华区某路段,与原告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立即送往深圳市龙华新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9月4日出院,共住院32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出院后,广东NT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另查,被告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二P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其中,误工费要求按照其受伤前每月工资4500元标准赔偿。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PA保险公司辩称,误工费应按事故发生时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赔偿。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误工及收入证明,本院按上年度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2824元/年的标准予以计算,每日工资为89.93元,误工天数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共计106天,共计9532.58元。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二PA保险公司按照9532.58元赔偿原告的误工费。

【案例评析】

本案所反映出的原告误工费赔偿事宜,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较为常见。因为原告所在单位劳动用工关系不规范,导致原告在举证证明误工损失时非常困难,即使穷尽了所有的收集证据的措施,也无法充足的证明其每月工资收入为4500元。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虽然没有采纳原告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据,但是也没有采纳被告PA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即没有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赔偿原告的误工费。因为已经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确实是从事相关的劳动工作,只是证据的证明力较差,但其收入是高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显然是显失公平。故人民法院按照上年度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是正确的。

就本案所体现出的交通事故举证方面的事宜,我们温馨提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有关误工费举证过程中,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

2、应当有扣发工资或者收入减少方面的证明,这需要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有效证实;

3、如果没有上述证据证明或者证据证明力较弱,也应当证明所从事的工作行业,如专业证书、上岗证书等证件。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独立完成收集证据的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办理案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全面收集对己有利的证据,争取赔偿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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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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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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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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